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钦州学院2011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
来源:钦州学院 2011-2-15 22:20:22 【字体:小 大】

钦州学院2011年普通高等教育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

 

第一章   总 则

第一条  为了规范本校的招生工作,做到依法招生,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“公平、公正、公开”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国家教育部、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章程、招生政策的精神,特制定本简章。

第二条  本校的全称为钦州学院,部标代码为11607,英文名称为QINZHOU UNIVERSITY,注册地址为广西钦州市西环南路89号。

第三条  本校为公立普通本科高等院校,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与钦州市人民政府共建共管,承担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、专科层次各类人才的培养任务及社会各类人员的培训任务。

第四条  本简章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、专科的招生工作。

第二章  组织机构

第五条  本校的招生工作由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,具体招生录取工作事务由招生就业处负责。

第六条  本校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监督。

第三章  招生条件

第七条  按照2011年国家教育部颁布的 “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”和招生省(区)招生考试领导机构“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”的规定及相关招生政策的规定执行。

第四章  招生录取规则

第八条  招生录取按教育部及生源省(区)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实施。

第九条  本着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”的原则,在对考生进行德、智、体全面考核、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择优录取。

第十条  按考生所在省(区)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相应批次的录取办法录取。

第十一条  招生按招生计划数的120%比例投档或按各省的规定比例投档。

第十二条   遵循“志愿优先”原则。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后未完成招生任务的,也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。

第十三条  有生理、身体缺陷不宜从事表演、播音工作的,不录入音乐、表演、播音专业。

第十四条   在美术类、音乐类、播音类专业招生录取中,专业考试成绩合格、文化成绩通过所在省艺术类分数线的基础上,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。

第十五条  根据考试成绩并综合评价,在同等条件下,获得规定级别奖励(荣誉)的考生,达到规定等级运动员的考生,有文艺、体育等特长的考生,获得优先录取。

第十六条   在同等条件下,男生身高170cm以上、女生身高160cm以上的音乐学、音乐教育、主持与播音专业考生,获得优先录取。

第五章  学费标准、招生专业及其他  

第十七条  学费收费办法:实行学分制,先按学年预收、按学分结算。学年学费标准:艺术设计(含各方向)本科专业6500元/年,美术学(美术教育)本科专业7000元/年;音乐学、音乐学(音乐教育)本科专业均为6800元/年,音乐学(舞台主持与表演)本科专业7225元/年;主持与播音专科专业5800元/年。

第十八条  招生专业介绍、奖学金、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办法及其他报考参考的信息,详见“招生介绍”。

    第十九条  学校地址:广西钦州市西环南路89号;邮政编码:535000;咨询电话:0777-2808566、2804188、2804088(传真);学校网址:www.gxqzu.edu.cn。

第六章  附则

第二十条  本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、办法如与本简章有冲突,以本简章为准,原规定、办法即行废止。本简章若与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政策及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相抵触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政策及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为准。

第二十一条  本简章由钦州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二条  本简章执行的时间范围为2011年招生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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